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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3 13:53:28
新澳门游戏李X与郭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郭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农民,现住新疆温宿县佳木镇X大队X小队。
原告李X与被告郭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长勇、吴X,被告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6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租金的缴纳期限为前一年的11月30日。如违约则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土地交给被告经营。2011年底被告违约,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土地承包费给付原告,2012年底合同约定的给付承包费的期限到后,被告又无理违约,拒不给付承包费。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新澳门游戏、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果园承包费324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97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6日签订的《枣园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土地承包关系,合同约定租金的缴纳期限为前一年的11月30 日,双方没有约定划分宅基地相关事宜。被告经质证对该证据无异议。
2、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客户回单,用以证明被告迟延缴纳2012年的承包费,已构成违约。被告经质证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辩称,我虽与原告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且没有缴纳承包费,但原告没有兑现给我划分宅基地的承诺,没有及时给我放水,我损失严重,原告的女婿还偷摘我的红枣,因此,我不应该向原告支付承包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6日,李X与郭XX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枣园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X将其承包的位于温宿县佳木镇栏杆村五组30亩枣园出租给郭XX种植经营,每年租金的缴纳期限为前一年的11月30 日,2013年租金为每亩1080元,合计32400元,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100万元。郭XX租赁的枣园由李X的机井供水灌溉。双方并未对宅基地的划分事宜达成协议。
合同签订后,郭XX按约定向李X支付了2011年、2012年的租金并正常种植经营其租赁的枣园。2012年李X给郭XX提供了其需要的机井用水,但郭XX仍以答辩理由拒绝支付2013年的租赁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6日签订的《枣园租赁合同》及2012年被告用水记录单予以证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6日签订的《枣园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12年11月30日前履行交纳租赁费32400元的义务。被告辩称意见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果园租赁费32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新澳门游戏,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2013年的租赁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低于双方约定违约金1000000元,以租赁费的30%即9720元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新澳门游戏,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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